Wednesday, 8 January 2014

人力局總監:勞工法令修正‧聘外勞14天內呈報

大馬半島人力局總監傑菲里指出,根據在2011年修正後的1955年勞工法令,所有聘請外籍勞工的僱主受到強制須在14天之內向人力局呈報。
他指出,任何雇主若違反上述條規,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。
他說,已經停止服務的外籍勞工,不論是因為被雇主解僱或自己辭職、工作准證到期或被遣送回國,雇主都必須在30天內向該局呈報。
他今日發表文告指出,上述兩項指示,都是1955年勞工法令第60K條文的規定。
他說,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57A和57B條文,雇主在聘請外籍女傭後30天內,須向人力局呈報。同樣地,有關女傭停止服務後,雇主也必須在30天內呈報。
“1955年勞工法令第33A條文也強制所有勞工代理在引進或供應勞工的14天前必須向當局登記,並保存有關外勞的資料,以便供人力局官員檢查。”
他說,相關表格可在人力局的網頁(jtksm.mohr.gov.my)下載。雇主若針對上述條規有任何疑問,可致電大馬半島人力局詢問,電話03-8886519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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